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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新(公民身份号码:413027********6815):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对你作出《信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水罚决字〔2026〕第001号),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2026年5月15日之前,拆除非法占用商城县吴河乡开觉寺村鲇鱼山水库管理范围的库汊库坝,排除阻碍;2.罚款5000元。
因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至信阳市财政局(账号:1720111000014012,开户行: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中罚款的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中山南路31号
联系电话:0376-6272300
信阳市水利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