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1家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2026-03-25 浏览量:0

信阳市消防救援部门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息县花都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名称:息县花都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信阳市息县息州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

存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之规定。

2.二层东侧冷库与仓库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21)第4.2.21条“冷库属于仓储或制冷机房区域,与普通仓库(特别是丙类或丁类)的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不同,两者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等设施进行严格分隔,以防止火灾在不同功能区间蔓延”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之规定。

3.湿式报警阀上下端压力为0Mpa,末端试水装置压力为0Mp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4.一层经营区东侧与相邻库房(冷库、仓库)之间的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未按要求设置为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4.2条“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5.未按要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9条第1款“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

6.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之规定。(肖方)

编辑:翟存鸣

审读:高原

审核:胡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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