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罗山县锦绣花园酒店
地址:位于罗山县城关镇宝城东路
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1.营业期间一层西侧安全出口锁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一层西侧宴会厅吊顶使用大量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3.一层西侧、二层西侧及南侧疏散通道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 条“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米” 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一层厨房西侧电闸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2.3.1条“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的技术标准。
5.二楼东侧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条“公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单位名称:商城县金穗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位于商城县金刚台大道陶家河桥头
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1.首层与负一层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0.3条“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负一层锅炉房及厨房东侧部分区域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淋。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 7.1.2条“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厨房东侧部分区域未按要求设置自动报警火灾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3.2.1条“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消防水泵房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7.2条“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